1樓:太陽月亮同升起
這12.5萬+5000屬於你外婆,因為是他的財產,她生前有處置權。
2.你和父親無權向舅舅提出分配這筆錢。因為那是你外婆生前贈與他的。
何況「外婆從2023年左右起就一直是由舅舅在照顧」。
你母親先於你外婆去世,也就沒有繼承權。
有權繼承你外婆財產的第一繼承人是你的外公和舅舅。
第三個問題不用回了吧。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一件第39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你外婆的事實行為(把錢給你舅舅)與遺囑意思相反,所以這筆錢是屬於你舅舅的。
你外公的年齡(2023年...)跨度真大。。這43平米的房子是什麼時候建 的?
如果是和你外婆一起建的,那麼參考第一位網友的回答;
如果是你外婆自己建的,那麼都是屬於你舅舅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繼承法》,公民可以自由地訂立遺囑,處分自己死後的財產;也可以隨時隨地撤銷或者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撤銷遺囑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1、用一定的方式宣告撤銷或變更原遺囑。遺囑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原訂立遺囑的公證機關或原遺囑的代書人、見證人作出撤銷或變更原遺囑的宣告。
2、以立新遺囑的方式使原遺囑喪失法律效力。《繼承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如果遺囑人原所立的是公證遺囑,在撤銷時,仍需要原公證機關辦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撤銷原公證遺囑。
3、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因此,你外婆所立的公證遺囑是合法有效的。但是,2023年房屋拆遷後,你外婆將房屋的補償款給了你的舅舅,應當視為上述所列的第三種遺囑撤銷方式,即立遺囑人生前的實際的財產處分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視為原遺囑被撤銷。
畢竟,房屋屬於你外婆的個人財產,她生前有權利通過遺囑或遺贈或贈與等任何一種方式處分她的自有財產,她的處分行為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立遺囑人生前實際處分財產的行為本身,比任何一種形式的遺囑效力都高。希望你們正確對待,並不要因此傷了親人之間的感情。
你的母親對此都沒有提出異議,我想你們和你舅舅若因此產生不睦,也是兩位已去世的老人所不願見到的。
此外,不知你外婆的房產是何時置辦的?你外公死的時候,他的遺產應當由你外婆、你母親和你舅舅共同繼承。但當時很顯然並沒有分配你外公的遺產。
若該房屋系你外婆和你外公的共同財產,那麼你外婆只能處分房產中屬於她自己的份額,而無權處分你外公的那一份。
再再問你數學問題,呵呵,再再問你一個數學問題,呵呵
拼裝後,增加的表面積為兩側的長方形,長方形的面積為半徑乘以高,因為有兩個長方形多出,所以增加的表面積要除以2。解 半徑為 60 2 30 cm 30 10 3 cm 體積為 v r h 90 282.6 cm 希望採納我的答案。多的表面積是兩個側面,就是圖中那右邊能看見的白的部分,左邊也有一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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