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合同到期未續簽且在繼續工作,雙方形成新的勞動關係,公司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到期後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離開公司期間的二倍的工資。
2、有權要求公司支付未續簽合同應支付的經濟補償。
3、由於是事實勞動關係,可以隨時解除,有權得到已工作期間的工資及相應的獎金。
4、有權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規定辦理,並承擔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否則,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予以解決。
2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公司和你都是合同主體,你也有義務提醒公司續簽合同,雙倍的補償,按照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
2、不合理,不合法,獎金屬於個人正當收入的一部分,但也是公司的內部規定。
3、公司不能為你繳納,就只有你自己去社保局繳納,那麼肯定是雙份的了,這是合理的,至於這點,你可以和新公司談,要求對方以現金補助你。
4、就我個人理解,可能和勞動合同法有點出入。你是自動辭職,況且公司並不是負有完全責任,你要求的一些東西可能無法得到全部的允許,建議你進一步諮詢後跟原單位協商。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務派遣公司合同到期,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續簽?
勞務派遣公司收到口頭通知就應該通知你們,因為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單方不再續簽合同,你可以要求補償的。補償是按工齡。勞務派遣公司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已經提前了15天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像這種情況應該是沒有補償的。勞動合同到期了,肯定會選擇續簽和不續簽。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也是一樣,勞務派遣合同續簽問題...
請問 合同到期後
沒錯你總的可以要求單位賠償 三個月的工資加上11年8 10月的合同工資減去你已得工資的數目,分別是兩年合同的補償,一年一個月,然後是6 7月這個月的雙倍工資,1個月 第一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如何賠償?
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好像是按年平均工資賠償的 首先,關於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程式,你陳述的很清楚,大致沒錯,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 其次,關於經濟補償金問題,由於你們屬於合同到期未續簽的,而對此,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單位是無需給予經濟補償的,那麼,你也只能主張2008年1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