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1算起(晚於08.
1.1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算起),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二樓做人事主管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可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是否必須提前通知,如果當地的地方性勞動法規有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約定執行,違法違約的支付賠償金或者違約金。但是不能代替經濟補償金。
2樓:國士無雙知道
找錯地方了,這裡是商業理財--**
3樓:
你還是換個頻道問吧,不過你已經懸賞了,可能會浪費分數哦。
如果合同到期前一個月,聘用方給出不再聘用的通知,就不用賠償,我在公司就是人事主管,這個是很正常的啊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不續簽,在2023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可以賠償6個月的工資,2023年1月1日以後的工作年限可以賠償2個月的工資,共計8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還需要賠償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這裡的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這個我略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九十七條,公司應從2023年1月1日起計算,支付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6個月部份支付半個月,超過6個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裡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若平均工資高於當地社平工資3倍,只以社平工資3倍為基數.
6樓:匿名使用者
1、2023年1月1日以後的工作年限是根據勞動合同法;以前的年限按你朋友所在地省**的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的計算方式計算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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