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公司工作8年,負責技術,後離開,他沒有任何補償。曾經簽有保祕協議,兩年內不能從事本工作。這

2022-10-05 01:26:37 字數 928 閱讀 6791

1樓:蘇州樑律師

你好!1、如果單位因為簽訂保密協議,而支付你保密補償費的話,你兩年內是不能從事本工作的!

2、如果單位沒有支付保密費用的話,是不合理的!你不用遵守這個條款!

2樓:山野柴胡

【保密協議 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二年)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樓:呵呵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籤保密協議是合理的。但同時,公司應每月或一次性支付離職員工保密經濟補償金。以月為單位支付的,連續支付兩年。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規定就是這樣了,但現實總是冷漠的,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中根本沒有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或者雖有約定,但用人單位實際上並未支付,在這樣的情況下,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目前各個法院做法不一。但我認為,根據權利義務的相對性原則,用人單位有讓勞動者保守祕密的權利,必然要履行相應的義務(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保密義務,必須獲得相應的補償,因此,我認為未約定補償金或勞動關係終止後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保密協議無效。

建議先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提起訴訟,確認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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