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項請教關於勞動法的幾個問題

2025-02-15 01:10:12 字數 5347 閱讀 7251

1樓:冰山小美

那樣的工作你還是不要在那裡待著了。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為6個月,鑑於你發生這樣的情況,按法律規定去勞動部門是可以,可是你們沒有簽訂合同,實踐生活中不好處理這樣的事情,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工作的時間算做勞動合同的時間,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你還是早點拿上工資走吧。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其實這個行為可以算是一種欺詐行為,因為他們老不和你簽訂合同,一次一次的算試用期。

2樓:我是原始人

一點想法。1,可以到勞動部門舉報,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2,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你要證明與公司形成事勞動關係,最多是調解而己,不過建議你是拿上工資,早撤為好,

有關勞動法的案例分析題 幫忙解答一下啊

3樓:卷瑩

1。謝謝各位的指教,本條原回答刪除。勞動法規定合同期滿終止勞動者無不良記錄用人單位未續聘的,用人單位需對勞動者進行一次性經濟補償。

按新勞動法實施規定,08年1月1日--10月1日未滿一年,按一年標準補償乙個月(上年度平均工資),即2000元。

2。謝謝 hunter495、vvf99_126 的指教。勞動法規定已經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第三次簽訂時勞動者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不可。因為屬於嚴重違紀的規章制度必須公示。目前公司無法舉證相關規定是公示的,即可認定小明為不知情,公司不能以違反該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

4。不支援。這是因為公司沒有支付約定應給予張先生的經濟補償金,違約在先並造成張先生生活困難。

由於這種違約與張先生的未履行競業限制條款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因此整個案例需要綜合考慮合併裁決。

4樓:網友

按照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進行解答如下:

1.根據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不足一年,滿半年補償半個月,也就是說公司需要支付6個月的補償金,及6x2000=12000元;

2.公司可以選擇不再續簽合同,若公司有續簽第三次合同的意向,是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的,若公司選擇按期終止合同,並不再續簽,是需要給出兩個月的賠償的,金額是上一年平均工資乘以補償的月份即2個月;

3.不可以,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公司主張解聘小明,但無法舉證規章制度公示的事實的情況下,屬於單方不平等條約,是無效的,公司不能解聘小明!小明可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者申請賠償;

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是雙向生效的,若公司未按月給予張先生競業限制條款的賠償金,則競業限制條款終止,張先生無需遵守條款,其中,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按月給付的支付時限是兩個月,兩個月公司未支付則視同公司放棄該條款,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會支援該公司的請求。

5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所以,公司在2008年與王小姐合同期滿不續,應該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經濟補償,由於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應該按照一年計算賠償她乙個月工資,也就是2000元。如果在合同未滿時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否則應支付乙個月工資。

6樓:肖流羽

老師叫你寫作業,竟然到網上來發布問題。不行啊!

7樓:網友

建議看一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

8樓:二二的零下八度

第乙個問題,建議不要強行解除,可以在合同期滿自動終止,經濟補償金按照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方式(不滿一年的補償標準也按照乙個月計算);

第二個問題,公司不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公司可以在兩次合同到期後選擇終止合同;

第三個問題,公司解除的依據可能不足,因為規章制度是否是經過民主程式制定,是否對員工進行了培訓學習,這都將會影響公司是否可以依據該規章制度來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

第四個問題,公司的訴請可能不會得到支援,因為首先公司違反約定在先,在此情況下,員工可以進行相應的崗位的選擇。

勞動法案例分析 請高手幫幫忙

9樓:

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在未經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因此,公司降低趙某的工資,且未經其同意,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仲裁的期限為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60日內。趙某在2013年8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已超過了申請仲裁的期限,因此仲裁委員會以超過期限為由不予受理屬於合法行為。

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由於趙某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此趙某在訴訟中舉證證明公司降低工資的事實,並證明公司未經其同意降低工資,需要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另外,趙某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業績表現,以證明公司的降薪是否存在不合理性。

勞動法案例分析 請高手幫幫忙。

2012年10月,甲公司招聘趙某為銷售經理,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合同,月工資5000元。幾個月過去了,趙某業績不佳,公司漸漸地對他失去信心。2013年2月,公司降低了趙某的工資,只發給趙某800元工資。

趙某就此事與公司協商未果,2013年3月,趙某解除了與公司的合同。2013年8月趙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以超過期限為由不予受理。於是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仲裁委員會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在未經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因此,公司降低趙某的工資,且未經其同意,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仲裁的期限為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60日內。趙某在2013年8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已超過了申請仲裁的期限,因此仲裁委員會以超過期限為由不予受理屬於合法行為。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由於趙某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此趙某在訴訟中舉證證明公司降低工資的事實,並證明公司未經其同意降低工資,需要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

另外,趙某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業績表現,以證明公司的降薪是否存在不合理性。

合理的。

勞動法案例題

10樓:網友

合法。根據勞動法以下規定,便可以得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1樓:問頂巔峰

(1)車間主任有權作出加班決定。因是在生產裝置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必須及時搶修的情形下作出的決定,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可不受一般情況下加班力日點程式的限制,可以不徵求工會和本人的意見。(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支援趙某的申訴請求,因為趙某不加班的理由不能成立,在需緊急搶修裝置的情況下拒不加班,已違反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化工廠作出的處罰決定是正確的。

12樓:山野柴胡

【特殊工時】勞動部《貫徹〈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勞部發〈1995〉143號第七條規定:有下列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勞動法學案例分析題 要列舉出相關的法律規定啊!!!!

13樓:匿名使用者

王與出版社是勞務關係,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王可以直接和法院起訴。

勞動法案例題,求答案

14樓:網友

(1)b集團公司是否可以單方變更與李某的勞動合同?為什麼?(4分)

不可以。理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李某辭職是否需要提前預告?為什麼?(4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2009年9月與公司簽訂5年期勞動合同,明確李某由一名普通銷售人員晉公升為業務主管,月收入為5000元。雖被收購,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擅自降薪,屬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因此,李某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至於是否提前預告,是需要提前預告的,提前乙個月告知。

只有「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個不用提前告知。

3)李某是否可以要求集團公司進行經濟補償?為什麼?(4分)

可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勞動法關於調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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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關於勞動法的問題!謝謝,請教一個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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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勞動法的問題急急急,關於新勞動法的問題 急急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