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視為解除事實勞動關係

2025-02-20 00:15:19 字數 2593 閱讀 4320

1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應從勞動關係構成要件是否喪失來判斷。根據《勞動法》第16條和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若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職工身份為用人單位提供有償勞動的,則雙方有事實勞動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既無勞動合同又存在著勞動關係的解除。

事實解除勞動關係是什麼

3樓:肖紅

一、事實勞動關係。

一)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四)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二、事實解除勞動關係情形。

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

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基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2、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

一)勞動者患物陵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導致勞動關係解除。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餘人員辭職按***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事實勞動關係怎麼樣解除

4樓:黃懷偉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事實勞動關係解除可以參考勞動關係解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者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者存在非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後解除;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拍乎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數森六)被依法追薯賀畝究刑事責任的。

事實勞動關係怎麼解除?

5樓:唐玉娟

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辦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者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者存在非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後與其解約;其他。

一、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勞動者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者存在非過失性辭退拿含宴情形,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或者提前通知後解除;其他。

二、怎樣才能解除雙方定期的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

3、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

4、非過失性辭退;

5、經濟老飢性裁員;

6、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7、其他。三、勞動合同解除型別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型別:合意解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預告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消銀,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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