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試用期提交辭職信,直屬上司要求有人交接才能離職是否合法?

2025-03-06 04:44:54 字數 1683 閱讀 5232

1樓:網友

合同法有規定的 你看你跟公司籤的合同條款如何了,一般是最多能卡乙個月就必須給離職。

2樓:將軍

是合法的,,,因產生了顧用關係吧。

試用期離職需要交接工作嗎

3樓:劉恆普法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的,是需要進行交接的。辭職到期以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相關法律規定:

試用期內員工辭職只需提前3天提出申請即可,最好是書面的,如果沒有書面,口頭提出亦可,但前提你要用手機錄音作為證據。3天后可要求公司當天結算工資。另外,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勞動法強制規定的,公司沒有任何權利不交,如果老闆要扣除,就去公司所在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

一、在試用期內辭職是否需要賠償違約金。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如果沒有違反關於服務期的約定或者競業限制的約定,不需要賠償違約金;如果違反了,則需要按照與用人單位的有關約定來進行支付。

二、辭職是否要辦理工作交接。

1、辭職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乙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說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乙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

2、不辦理工作交接,企業可以暫扣工資,直到交接後再發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發。企業還可能會在員工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時,為難員工。雖然扣留檔案與社保不符合勞動法規,但經常有企業這麼做,打官司會導致離職成本的增加。

3、辭職時,作為員工把該做的事情做好,與企業保持協商與溝通的態度,大部分企業都會予以合法的對待。對於少數不守法的企業,員工只有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了。

出於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我國僅僅規定在兩種情況下勞動者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做出這樣的約定,自然是會被認定為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離職需要交接工作嗎?

4樓:陳浮中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的,是需要進行交接的。辭職到期以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塌飢早結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團雀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肢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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