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找勞動局要不要什麼正明

2025-03-12 11:25:25 字數 4679 閱讀 6285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受工傷的,是不需要勞動部門開具什麼證明的,如果勞動者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是可以到當地的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乙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一般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5、《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春陸滑、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扒臘。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悉肢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需要提供和歲襲伏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廠牌、合同等。否則是不會受理的。

申請工傷認定需要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禪空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乎攜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找勞動局有用嗎

3樓:趙瑞玉

法律分析:有用。可以明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糾紛時是可以向勞動局申請訴訟仲裁的,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員工若是對公司工傷處理方案不滿,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複議,若是該單位仍然消極處理則員工可以申請仲裁,經過相關勞動部門的仲裁之後若是仍然不服,便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待法院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態槐孝動明液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帆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工傷找勞動局有用嗎?

4樓:陳順華

法律分析:可以明確的是春臘,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糾紛時是可以向勞動局申請訴訟仲裁的,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員工若是對公司工傷處理方案不滿,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複議,若是該單位仍然消極處理則員工可以申請仲裁,經過相關勞動部門的仲裁之後若是仍然不服,便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待法院處理。

法律扒衝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判衡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工傷可以找勞動局嗎

5樓:張梅

工傷事務都是由勞動部門進行處理的。所以員工需要找勞動部門。員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應該按照工傷流程進行。

工傷流程如下:1、及時送往醫院**。2、申請工傷認定。

單位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申請,如果單位未按時申請,員工可以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3、**及休息期。員工在醫院**和休息期間,單位按月支付員工工資,工資保持原待遇不變。

4、勞動能力鑑定。員工在達到一定醫療期後,可申請傷殘鑑定。5、工傷待遇稽核。

員工在**完畢或者好李勞動能力鑑定結束之後可申請工傷待遇,報銷醫療費用以及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6、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單位應該支付有傷殘人員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社保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答察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清襪茄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工傷可以找勞動局嗎

6樓:唐玉蓉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出現工傷事故是比較常見的,而因工傷賠償問題與用人單位活產生的糾紛是比較多的,出現工傷糾紛時就需要解決,而勞動者一般會找有關部門反應情況。工傷糾紛是勞動糾紛的一種,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工傷糾紛,而找勞動局反映是有一定用處的。

一、工傷糾紛找哪個部門?

工傷糾紛首先應該找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然後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工傷賠償時,如果發生糾紛,就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

二、工傷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如果工傷糾紛屬於行政糾紛,則解決辦法有申請行政複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如果屬於勞動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如何處理工傷糾紛。

處理工傷糾紛的方式如下:

1)因工傷遇支付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糾紛,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職工可以向社會保險機構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2)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區域造成的**,即使員工本人有一定的責任,也應視為工傷,但不包括犯罪和自殺。

職工工傷的認定不影響企業對違法經營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瞭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並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並遵守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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