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你與用人單位之間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果你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誒三十九條,未出現該條規定的情形,老闆沒有提前30天通知解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兩倍的標準支付賠償金。」工作五年,經濟補償是5個月的工資,兩倍是10個月的工資,故單位要支付你10個月工資標準的賠償金。
維權方法:
1、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支付賠償金。
2、與單位進行協商,或者請求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單位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3、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崑山何沈君律師
1.看你年齡是否到達退休年齡,到了,賠償按僱傭協議,沒到,往下看。
2.你是否有其他證據證明勞動關係,如工資單、社保、工作牌、考勤等。沒有的,先找這些證據,有的,再往下。
3.看老闆解僱你理由是啥,並且是否有證據。如果是因為你連續曠工或者嚴重違紀的,那麼也沒有賠償,如果不是,那麼往下繼續。
4.因為你沒有籤勞動合同超過1年,已經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不適用合同到期。如果老闆是按你因病後不能勝任崗位的對應程式的,那麼他要賠償你上一個月工資加你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5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沒有任何理由或證據,那麼他要賠償你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5*2的經濟賠償金
3樓:蒼洱白子
公司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工作5年,老闆也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就反映到就業局解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申請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沒有提前通知,要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2、解聘員工,沒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所以你可以獲得6個月的工資補償。
5樓:在勝利路口等你
去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提前準備好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實際用工是什麼時候,可以申請:
1支付從實際用工滿一個月之日起到滿一年的前一天,也就是11個月的雙倍工資。
2申請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3申請支付未結算的工資
4申請補交社保
6樓:
你可以收集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你可以2倍工資賠償,因為他沒有跟你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在工資一個月以內公司必須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7樓:土豆真是個好東西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為您提供如下建議
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1個月的雙倍工資
8樓:飛雪渡
既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處理也可以通過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進行處理。
1、可以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未給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幹 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以本人離開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x5年,比如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x5年=15000元)。
2、要求單位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
3、支付未結清的工資,如已形成拖欠可要求不超過1.5倍的賠償。
補充: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問題是不能主張的,因為有個兩年時效的問題,已經過了5年,時效應當從應當支付11個月工資的次月起計算時效,也就是在單位工作滿11個月,從第12個月開始計算時效,在單位工作的每三年時效期滿,之後已放棄權力,所以這一項是不支援的。
9樓:
首先,單位超過一年未籤勞動合同,視為單位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當及時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次,單位解僱你要看是什麼理由或者依據。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並遵守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滿5年不滿5.
5年的工齡支付你5.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滿5.
5年不滿6年就是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滿5年不滿5.5年的工齡支付你5.
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2倍即1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如果是滿5.5年不滿6年就是1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基數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你的月平均應發工資。
你可以向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
10樓:王元頁
入職超過一年沒合同,視為無固定期合同
解僱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按工作年限補償5個月工資如果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僱,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新勞動法,沒有提前30天通知離職該如何賠償?法律哪一條有寫到?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認可這個安排,你可以得到1個月工資補償,加上1個月的代通知金。共兩個月的補償。
如果你不認可,只有申請仲裁了。因為你只工作了大半年,賠償是補償的兩倍,即1個月工資的兩倍,還是2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以據理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向當地勞動局申訴,要求仲裁。
1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所有情形都需要提前30天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只有按照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3樓:上海楊律師
能不能獲得經濟補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你所敘述的情況不夠詳細,有必要的話建議到律師事務所當面諮詢。
14樓:法律人呂琦
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月工資。沒提前通知就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以及你在公司8個月可以補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6樓:cy小屋
必須書面提前一個月通知!支付一個月工資
兩個月經濟補償金。
17樓:
應該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18樓:白雲深處的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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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請問賠償金如何計算?
1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提問,回答如下:
1、工資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是扣除五險一金的稅前應發工資,計算平均工資時當然也包括放假期間發的月份)。
2、用人單位終止全體員工的勞動合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四)(五),因此,不可主張一個月代通知金和依據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賠償金;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你工作10年支付10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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