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單位必須和你協商並經你同意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的單位不能解除,否則屬於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2008.1.1前的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
1.1後的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如果你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至於是否與勞務派遣公司再簽訂勞動合同,那是另外一回事。勞務派遣一般對於勞動者來說是不利的,自己的利益會受影響,因為一旦簽訂,那麼勞動糾紛就基本與原單位無關了。
2樓:二寶家
1、如果同意改簽最好是要求原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意味著原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是無關的。
如果跟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跟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後發生糾紛勞動合同年限是不合並計算的。
如果單位說年限合併計算,不要相信,除非兩家公司是有聯絡的法律上才承認連續計算。但兩家公司是有聯絡的在法律上又被禁止派遣用工。
2、減少了續簽次數。《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如果換公司籤勞動合同次數重新計算。
3、因勞動合同與派遣公司簽訂,但實際用工是與用人單位,所以發生勞動糾紛尤其是工傷性質的不好追償,可能互相推卸責任。
用工單位私自把我們的用工性質改成勞務派遣,我們該怎麼辦?
3樓:靈魂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原來合同是否到期,待遇如何;
簡單看是可以合法的,關鍵看待遇處理和新公司待遇,勞動關係連線怎樣,待遇好局沒問題,不好就看哪條沒吃理好,才可以談維權
勞務派遣合同沒有到期,單位想與工人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什麼責任
5樓:
您好:勞務派遣合同同樣適用《勞動合同法》,合同沒有到期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經濟補償金」同時會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一、關於是否屬於違法解除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勞動合同法》36、39、40、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關於責任方式
關於責任的承擔方式《勞動合同法》有如下規定:
第80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6樓:韓飛律師
勞務派遣合同沒有到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工單位與勞務公司解除關係,勞務派遣工是否應該得到補償? 5
7樓:愛喝粥
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可以等到經濟補償金,由勞動派遣單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得不到,
法律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本身不存在合同關係,即使需要補償也是勞務公司與派遣員工之間產生,
只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過勞動合同或沒有勞動合同(按實際勞動關係算)的情況下,才能以實際存在勞動關係申請補償。
9樓:
是,必須應該得到勞動補償。
與單位籤的勞動合同,後來改為勞務派遣合同的弊端
10樓:三心真人之坡
目前,勞務復派遣用工,在我國制
確實比較常bai見,尤其在廣東省,大量du存在派遣用工。好在,zhi隨著近兩年,dao一系列的有關勞務派遣的法律法規出臺,勞務派遣單位損害勞動者的春天已經過去,勞務派遣員工也迎來的公平合法對待。所以,在法律上,你與所謂的「正式員工」(與你上班的公司籤合同的員工)是平等的。
但公司在對待派遣員工與正式員工上,有所區別也是難以避免的,因為派遣員工一般都用在普通一線上,當然有些公司除了老闆等幾個高層領導,辦公室人員也是派遣員工也不足為奇。但這種形象,法律正在加以規範,讓其消失。
我認為沒有什麼弊端,真要有什麼弊端,無非就是你告公司的時候,一定要將和你籤勞動合同的公司(用人單位)及你上班的公司(用工單位)一起告上。切記這一點,因為很多勞動者認死理,認為我在用工單位上班,我是用工單位的員工,我只告用工單位。這就大錯特錯了。
一定要將兩個公司一起告,否則你極有可能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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