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要想辭職的話,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公司這一步程式是必須的。你現在才一個周,所以在公司沒有批准的情況下私自離開是法律不允許的,公司可以對你提出違約賠償。一個月後即使公司不批准你辭職,你也可以走人,而且工資他是必須給你的,保險,檔案都必須給你轉,不給你辦理的話公司違法,你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勞動仲裁。
2樓:無心
最好別意氣用事,一個月再走吧,不然你就違法了,公司可以找各種藉口來為難你了,但如果你按照合同法提前一個月後走的,你可以去勞動去告他法定節日加班沒級工資,且每月26號發工資也不合法,最多不能超過15天。
3樓:新多小麥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這種情況下你是可以預告解約的,但是你必須提前一個月告知公司,這種情況下公司是沒有理由也沒有權利攔你的!再等上三個星期吧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同意樓上的意見
首先,現在年底了。你何必到處跑呢,就2個月,你都熬不過來嗎然後,既然工資沒有都沒關係,我本意是建議你好好工作到合同結束,那你這樣個態度,怎麼個混都可以啦。。老闆忍不住自己都開你了
還是建議熬過2個月
5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走人唄,大不了陪違約金,合同就是用來違約的
6樓:匿名使用者
要轉保險的話,關鍵是要拿到退工單(或者離職證明)。
提醒你千萬不要太沖動。
建議你還是好好說,商量下,等拿到退工單後立馬走人以免日後麻煩。
7樓:心情無比舒暢
最好的辦法是去勞動局告他,依靠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勞動局一定會出面替你討回與說法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年底了 拿了年終獎再說
9樓:匿名使用者
對,要提前一個月說的
我向公司辭職公司不讓走怎麼辦
10樓:匿名使用者
向公司辭職公司不讓走的,只要在遞交辭職申請後的30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以拒發工資為由來要挾,可以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這已經是違法的行為了,可以由勞動監察部門查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並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監察的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以上內容參考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1樓:納圠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報告,我不知道你在辭職報告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5、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2樓:找法網
1、員工有辭職的權利,公司不讓員工辭職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要辭職,公司不讓走,我要自己離職,應注意什麼?
13樓:韓飛律師
需要首先說明的是,勞動者辭職也就是勞動者提出離職,這實際是一碼事。
一、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是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分以下三種情況:
1、正常辭職的情況。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即時辭職,即所謂的快辭。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例如拖欠勞動者工資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3、勞動者違法辭職的情況。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例如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的方式給用人單位送達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4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到期可以離職,不需要單位批准。
離職後可以要求單位辦理社保轉移手續,單位不辦理的,可以起訴。
15樓:一馨一毅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可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與用人單位同意沒有任何關係,你只要保證可以證明通知到他們的證據即可。正式離職15日內,用人單位應為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且辦理好社保的轉移等。
這些手續都是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單位以任何理由推脫或者不為你辦理,你可以到你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15日內就有處理結果了。希望能幫到你~
16樓:雪域告知
建議你再跟公司負責人溝通協調一下,找點實際的理由:例如照顧雙親、結婚或者其他比較不容易被拒絕的理由,再強調一下你辭職的決心。
如果還是不行的話,就建議你儲存好當初簽訂的勞務合同,再把辭呈多遞交幾份給不同的領導,最好能夠儲存一份公司給你的不允許辭職的回覆函件。
保險的辦理需要你們公司財務到社保局辦理停止繳納,然後在你重新找到工作後再次辦理續交。
17樓:找我薇
你好,親,找個很好的理由,比如生病,懷孕
18樓:legal51易法通
易法通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因此,若你向公司提出書面的辭職報告,公司不批准的,30天后你可離職,但在這期間你應正常去上班,否則公司可按曠工處理。公司應在和你解除勞動合同的15日內為你辦理社保轉移手續,若公司拒不辦理的,你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其責令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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