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勞動法有啥缺陷啊,中國勞動法的優缺點

2025-01-25 05:00:32 字數 3339 閱讀 1503

1樓:網友

對於企業的破產、人員安置、大量的裁員,沒有明確的說法。

2樓:3227王

的合同中約定有違約金 與新法相悖 新法沒有相關說明。

3樓:上海劉

如沒有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時效從何時起算等,需要明確。

4樓:網友

浙江孫律師:

贊同上海劉律師的說法,這個時效的不穩定性對企業或員工都不利。

5樓:藍色天地

現在中國能保護勞動者的唯一的一部法律就只有勞動法。

中國勞動法的優缺點

6樓:創作者

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也存在很多漏洞,程式很複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並衝》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拓展資料】一,勞動仲裁完全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增加訟累,仲裁員枉絕或殲法裁決無責,引發詬病由來已久。建議取消勞動仲裁,原勞動仲裁的部分功能歸置於勞動監察,形成行政管理,勞動行政管理不作為,行政訴訟之!法院直接設特別法庭勞動人事庭,適用簡易程式!

二,其他明顯的漏洞,如下:仲裁時效的規定錯誤(當然,這是民法都錯了)。仲裁時效的規定應變更成「主張構成侵權之日起若干年」(建議5年,對勞資矛盾激化有乙個緩衝時間,時間大短,要麼是勞動者被迫放棄權利,要麼是勞動者團伏憤而訴訟)。

原規定的「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是表述錯誤!因為,未經法律認定,是否構成侵權不得而知,即既然不知道是否構成侵權,何來知道或不知道權利被侵害?至於「應當知道」一說辭,更是荒謬透頂!

應當知道的唯一條件就是法院生效的裁決!應當知道是一種法律義務,只有相涉的生效的法院裁決才是當事人應當知道的事項,絕無他事!

三,不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荒謬無來由的,應立即取消!既然現狀是勞動合同僅僅只能用來證明勞動關係,而勞動關係又可以通過其他形式來證明,要勞動合同幹什麼?

四,應立即增加不依法足額繳納社保以及住房公積金的雙倍工資賠償!合情合理。

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缺陷都有什麼呢

7樓:曌夏

1、《 勞動合同法 》頒佈實施以來,勞務派遣用工呈現出乙個快速發展趨勢,勞務派遣人數和 勞務派遣單位 都出現了增長,但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勞務派遣中違法用工情況不斷出現。主要表現為: 一是同工同酬的權利在勞務派遣中並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同工不同酬的問題依然突出,有資料顯示,某省的通訊、電力、金融行業中, 勞務派遣人員 的工資和正式員工者塌猜相比,只有正式員工的38%。

二是實施勞務派遣後,被派遣勞動者大量長期的服務於一些用工單位,有的企業甚至將這種勞務派遣形式作為其用工的主首型渠道,某些國有企業勞務派遣員工數量所佔比例達到了員工總數的七八成高衫態,這樣的用工方式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同時也衝擊了常規的用工方式和勞動合同制度。

哪些是不符合現行勞動法規定的呢 ?

8樓:網友

1、培訓期是應當支付工資的,工資支付應當符合《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如不得違反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等。週六日培訓屬加班,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2、約定「培訓期間或試用期期間以及合同未到期之前離職的,需返還培訓費用」不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不得單獨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你單位要求試用期乙個月後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不合法。

4、底薪600元,估計違反了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具體需要了解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才能準確答覆。

5、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以現金方式補貼勞動者或讓勞動者自行購買;

6、標準工作時間是每週五天、每天八小時工作制,超出部分為加班,可要求支付加班費。週六日加班應支付雙倍工資。

9樓:帳號已登出

培訓如果是正常的崗前培訓,那就不需要返還什麼培訓費用;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保險必須辦理,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而且是子員工入職之日起,就應當辦理的。

現行勞動法的缺陷是什麼

10樓:網友

針對企業來講,民不告官不糾。

所以反過來說。

1、勞動者求助困難;勞動者對勞動法理解困難;

2、執法者存在執法不嚴,監管不嚴;

3、缺少集體話語權(集體合同、工會等)

4、解決糾紛難度大、時間長、受理成本高(失業)5、勞動法的存在影響社會經濟高速發展。

11樓:網友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

12樓:網友

缺乏實施細則和可操作性,,使得不同的人理解不同。

為什麼要出臺新勞動法,舊勞動法有什麼缺陷嗎

13樓:帝國づ月長石

可能你搞錯了。

首先,目前並沒有所謂新勞動法和舊勞動法一說。

第二,就算是調整勞動的兩部法律目前都是有效的。

目前存在並在實施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所謂舊法指的是勞動法,新法指的是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是一種基本法律,它規定並規範了勞動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制定了中國境內勞動關係的準則,其法律基礎是偏向於保護勞動者弱勢群體利益的。

而勞動合同法則是一種具體規範勞動行為準則的法律,以合同約定的書面形式將勞動關係和規則加以確定,是一種保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的法律,同時具體做出了對於違反該法律的具體處罰措施。

兩部法律的並行可以說明兩部法律並沒有衝突的地方,反過來是一種相互補充,相互支援的法律。

勞動法可以說是一部規範性法律,具有一定框架性,而勞動合同法更像是一部具體的細則性法律準則。

14樓:匿名使用者

時代在進步,法律也應當與時俱進,

勞動法爭議 挑戰勞動法

先去你工作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請他們去你工作的單位進行清查,如果單位無視他們,去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一般的單位沒膽兒無視勞動監察的。未簽訂 勞動合同 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未繳納 ...

勞動糾紛懂勞動法的請進,勞動糾紛懂勞動法的請進

拖欠工資,首先你叫你朋友去幫忙協商解決,畢竟是朋友介紹的 如果這樣不行,就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去投訴,要求支付拖欠工資,如果雙方還有感情的,因沒簽訂勞動合同索取二倍工資要求還要看你自己的。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與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縱橫法律網 廣東名道律師事務所 向忠鋒律師...

勞動法第32條,勞動法第32條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合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的 二 用人單位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條文註釋 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是雙向的,即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