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2025-04-05 13:45:09 字數 2192 閱讀 2786

1樓:惠企百科

主要區別在於:經濟合同一般由**機關和團搜企業簽訂,和禪類似於採購服務合同,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僱傭勞動者進行勞動的合同。

合同的基本或主塌棚歷要條件由**規定或決定。合同的主要當事人通常是**或被授權執行公共政策的組織。經濟中存在著事實上或契約上的**主導。合同與**及其執行機制密切相關。

勞動主體具體。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勞動的物件是單一的,即勞動行為。勞務具有承諾性、有償性和雙邊合同的特徵。勞動往往涉及第三方的物質利益。

2樓:賈寶驊

經濟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1、二者概念不同:經濟合同,從內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合同;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遵守法律不同,經濟合同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勞動合同受約於《中華人民共銀陸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3、主體不同,經濟合同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主體關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係。

經濟合同的基本條件或主要條件由**規定或確定。經濟合同的主體一方通常是**或經授權執行公共政策的機構。經濟合同中存在著事實上或合同上的**主導性。

經濟合同與**及其運作機制有著密切聯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鋒喚頃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鏈戚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樓:周紫薇

法律分析:經濟合同不同於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或約定各種形式的抵押金;經濟合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扮困悶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尺氏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廳彎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和經濟合同的區別

4樓:郝麗君

經濟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主要有:一、二者譁飢概念不同:經濟合同,從內涵上看,是指亂並返平等民事主蔽禪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合同。

從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二、遵守法律不同。經濟合同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受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三、主體不同。經濟合同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主體關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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