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愛問就有
當然是申請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樓:小島說保險
這5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
3樓:
你的傷是不是工傷,應該還需要交警的事故認定。確定是交通事故才可以的。不明白你為什麼不提交病假條,交病假條是很正常的工作要求。
有病假條的話,可以繼續休息,但也不能太過於隨意。你不需要關以前怎麼樣,確定是工傷以後,全部應該負責!
4樓:天地為枰
首先應確定是否在上班的途中發生的意外?而且是家到公司必須經過的路上發生的才算工傷。
關於工傷認定問題
5樓:小島說保險
這5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
6樓:很帥不撩妹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個很關鍵,也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個人申請工傷無需單位蓋章,但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以內);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
4.根據你所說的傷情,結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傷殘等級大約在9級左右吧,具體的結果要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專家組的鑑定結論了;
5.工傷賠償:(1)如果繼續在單位工作,不辭職的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工傷為9個月本人工資。
(2)如果選擇辭職不幹了的話,在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同時,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的金額有你們當地制定,地區不同,賠償額度也不同,你可以撥打12333諮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
6.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你們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工傷認定問題?
7樓:郭某某律師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是工傷
需要交警責任認定書
自己撞了一般自己全責,交警一般不會給路燈石頭劃責任的(法院起訴路燈路面的管理者試試)
8樓:漫崖枋
這個是在你的下班途中都算都得鑽石工商從出家門的那一刻只要是去上班就會被認定為工傷
9樓:帥氣的小宇宙
需要看你是不是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樓:享受科學生活
你好,一般來說在正常上下班的途中,都可以算是工傷的
關於工傷認定的問題
11樓:小島說保險
這5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
12樓:匿名使用者
以下有關於工傷的認定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1、 職工在什麼情況下認定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的其他情形。
2、 職工在什麼情況下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舊傷**的。
3、 職工在什麼情況下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2)醉酒導致**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 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有哪些?
(1)職工所在單位;
(2)職工或者直系親屬;
(3)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
5、 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怎麼辦?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定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6、 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期是多長時間?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制度,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工會組織超出1年時效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
7、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哪些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3)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材料:
(4)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5)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6)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或鑑定書;
(7)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估計很難認定為工傷。
職業病的話也很難判斷。
只能找老闆私了。。
但是拖欠工資到是可以到勞動部門,勞動監察大隊去尋求幫助,他們是專門為農民工維權的。。。
急,關於工傷認定問題
1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條 為規範工傷認定程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五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六條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記錄、錄音、錄影和複製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四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第十六條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認定結論;
(六)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部門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工傷認定結束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儲存20年。
第十九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核實時,用人單位及人員拒不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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