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雲南萬通汽車學校
你好,肯定會影響的,換位思考,你自己開了公司,然後員工在哺乳期出去工作,你會怎麼想,而且哺乳期還是要注意休息啊,就算可以上班了,那就應該回去自己的單位上班,就算不想,那也得按流程辭職,再去別的地方,這屬於職場規則,希望幫到您,望採納哦^0^
2樓:情感導師賽文
你好這個知道了,是不會被開除的,不用擔心,
浦乳期話還是要以身體為,主自己照顧好自己。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籤合同的那種,那就是違規行為,肯定會受到處分的。
如果是打零工的狀態,其實也不好……能幹那個,咋不上班呢?但是由於沒有充足的證據,所以可能只會招來他人的不滿,倒不至於被開除。
4樓:涉外法律評論
勞動者和兩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法律並不禁止。但是,不要對其中一項工作的完成造成嚴重影響,同時,單位對這種情況也沒有提出反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哺乳期內員工不回來上班可以辭退嗎
5樓:愚人談娛樂
是可以的,如果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就算員工目前是屬於哺乳期,依然是可以辭退該員工的,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匿名使用者
一、首先要明確,哺乳期內不是要求來上班的條件,而應根據其是否在產假期間來確定是否應該上班。哺乳期和產假期間有部分重合。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包含(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但這種情形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只適用於《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三、如果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單位仍然可以單方決定與正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你所描述的「是否應該上班」的情況,有可能適用的條款是,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況。這要看國家對產假的規定,和單位的規定,但單位的規定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期限(不得短於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
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是否存在「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
四、相關條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席律師
如果單位有明確的經過合法民主表決程式、告知程式的用人制度,規定了曠工多少日可以辭退。那麼該員工,在產假期滿後拒不返崗工作,即便是在哺乳期,在收集了員工曠工證據的情況下,完全可以合法辭退她。詳見勞動合同法第39條。
8樓:拂曉
過了婚假還是應該上班的
但是應該受勞動法保護
不能辭退
員工哺乳期期間不上班可以辭退嗎
9樓:豫眼屏媒
是可以的,如果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就算員工目前是屬於哺乳期,依然是可以辭退該員工的。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霸氣航行天下
無故曠工是可以被辭退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這是違反勞動法的。
12樓:王曉南樂園
不可以,要是辭退告他
哺乳期可以開除女員工嗎?
13樓:甜橘兒
單位開除哺乳期女工是違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撤銷對員工做出的開除(應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如果產假結束後,您沒有按照規定的要求去公司上班,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就沒有到崗,企業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相關法律法規說的哺乳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是指企業不能以員工在哺乳期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與您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不建議寫辭職申請,如果是被辭退,企業需要支付補償金,還可以領到失業金。
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四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及你得到的補償金是4乘以你上個月的工作數額(包括獎金、福利等)再加上半個月的工資數。
勞動合同法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於你的工資問題不僅應包括合同所約定的工資,還包括你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給你的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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