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辭職不批的問題,辭職領導不批怎麼辦?

2022-08-31 13:22:14 字數 5564 閱讀 2739

1樓:釣魚佬老頭

1、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因為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請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3、「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關於仲裁時有關證據的法律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再者說,沒簽勞動合同,要證明勞動關係,可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只要有在單位工作的任何證據,工作證或者同事證言都足以證明勞動關係的成立。

2樓:匿名使用者

考勤表,工資卡,工作證等這些東西都可以作為你在那個公司上班的證據。

如果你申請仲裁,對方當事人是公司,不是什麼法人。公司到時候要不派律師跟你協商,反正派一個人過來跟協商的。

公司一直沒有跟你籤勞動合同,應該賠償雙倍工資。你起訴的時候別忘了這一點。如果他們沒有給你交過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補交。

3樓:

可以直接以公司違法為由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係辭職,違法表現為不籤合同、不交保險。

未籤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送貨單等都可以作為你在職的證據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批,那直接就走了。

辭職領導不批怎麼辦?

5樓:賴萊哀元緯

手頭保留提交辭職報告的證據,提交後30天后就可以走了,領導不批也與你無光。如果公司以領導沒批准剋扣你的工資,直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6樓:貫湛恩戈源

勞動合同只是保護你們之間的權益,轉正員工,只要提前一個月提出,就可以辭職了,比如你今天提出辭職,老闆再不講理,下個月的今天也要放你走的,而且工資是結算到你走的那天,不許扣,最差打算:勞動部門投訴

7樓:夢雨青藍

呵呵,公司人事入職的時候都會說,三天連續曠工,算主動離職。但是會按曠工給你算。

但是,你要離職,就做好離職的打算。

公司這是在故意拖你啊。

建議你把自己的工資,績效都弄清楚了,工作交接清楚。給自己找好退路了,就可以了。

這樣的公司,員工離職還拖沓的,可以看清這樣的公司的了。

8樓:嶶信26078227美

你這種情況,還是大老闆想留人啊,辭職估計領導也作不了主了,你要真想辭職,辦法還是很多的。當然讓老闆不好託詞的最好辦法還是生病了辭職的話。相對其它的辭職方法要更快捷。

9樓:嶽愷歌象強

找他的上一級反映,辭職單交了一個月後就可離職,只按自己填寫的日期,而不是領導批的日期,否則員工豈不永遠走不了。到期了不讓走可找勞動局投訴,公司等著被罰就行了。也可到時啥事都不做,打卡後就坐著等下班,工廠不可能用錢養一個閒人玩的。

關於工廠辭職不批的問題

10樓:永不暗淡的光

提前30天書面辭職,30天后不管批不批都可以走人,不給工資申請勞動仲裁。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不批怎麼辦

12樓:靜水一語

1、提前30天向單位發出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即使單位領導不簽字批准,員工也可以在30天以後離開原單位。

2、單位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的話,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申請勞動保障監察,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

注意:員工要特別注意保留曾經提前30天向單位提交辭職信的事實,比如用ems寄辭職信。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3樓:小小小白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的,只需要提前需要通知即可,具體情況為:

1、正常履行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只需要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即可,不需要獲得用人單位的批准。

2、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作為勞動都只需要的前3天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即可,不需要獲得用人單位的批准。

14樓:罕真一夫令

1、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2、其實只要理由正確,辭職通知短短幾句話就可以了,注意不能是辭職報告,因為只要理由合法是不需要批准的。但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信送達,確保發生勞動爭議時留有證據。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這不但合法合規,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他找不著你的叉,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錯的。

4、所以你的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

xx月至xx年

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提出辭職。並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5、當然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

6、通知書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后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15樓:安雅祿永逸

這是不合理的,你可以找公司協商或找勞動仲裁幫你解決我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領導也說要招到人後再讓我走,我今天正好是第29天,準備去找經理談談,可以商量,若可以接受最好,不可以接受的話也只好找當地勞動仲裁了,呵呵,祝你好運

以下是相關勞動法的辭職知識,可以參考下,這是法律明文規定。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收取勞動者的押金等。

4、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5、「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6、如果單位不支付上述費用,維權辦法有三:

第一,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

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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