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的相關保密協議諮詢,新勞動法的相關保密協議諮詢?

2021-05-05 19:00:32 字數 5044 閱讀 4143

1樓:小魚_泡泡泡

一、對所在公司的申述,是在其註冊所在地。

二、保密金離職後不再發放的規定有效,但如果同時還要求競業禁止,就必須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否則就是無效。

三、就業限制:如果企業在離職後不發,可以不用遵從四、保密違約金沒有明確的最高限定,一般是約定俗成的,要看競業禁止協議上的具體規定了,如果規定上沒註明,就不必理會,一般來說競業禁止的補償金為本人工資的60%左右。違約金可以是補償金的幾倍,再高就不太合理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關於法院管轄的選擇是合法有效的。離職三年後仍要保密的條款也是合法的。競業禁止的約定也是合法的。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

參考內容

3樓:

勞動合同法有如下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保密金和競業限制補償金是不同的,如果規定了競業限制期那麼應當約定敬業限制期的補償金。如果對你們勞動合同中籤訂的條款有異議,你可以跟單位重新協商或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單位應當支付的補償金。

如有幫助請採納。

新《勞動法》對「保密協議」有規定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此條款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競業禁止期限最多為二年.

附相關法條: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法,關於保密協議,急用,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6樓:京城嶽蒙德律師

保密義務不是有償的,但競業禁止則需要給付補償.

如果僅僅是要求你對原公司的商業祕密技術祕密進行保密,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祕密所有人應有的權利.

如果除此之外還限制你另謀工作時的單位範圍工作崗位範圍,則可要求競業補償金.

勞動法—保密協議

7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涅槃之神靈

員工保密協議

甲方:乙方(員工):

鑑於乙方在甲方任職,並將獲得甲方支付的相應報酬,雙方當事人就乙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甲方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保密協定

1、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乙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於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祕密資訊,以保持其機密性。

2、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洩露、告知、公佈、釋出、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祕密的甲方其他職員)知悉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祕密資訊,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祕密資訊。

3、雙方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資訊等產生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資訊,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均屬於甲方享有,乙方對與此相關的商業祕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2

8樓:匿名使用者

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資訊(即保密資訊)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的協議。

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資訊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公司祕密包括下列祕密事項:

第一: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專案及經營決策;

第二: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第三: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第四:其他經公司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資訊;

第六: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第七:公司職員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人及資料;

9樓:這個我略懂

單看這一條是不知道是否違法的,其他條款呢?

有沒規定甲方要支付的經濟補償?保密協議的時限,有沒超過兩年?乙方是的職位,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或者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事項。

對負有保祕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限制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10樓:匿名使用者

答:勞動合同在簽訂的同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密協議的具體事項,同時可以約定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行約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都有義務遵守。

你所提及的協議條款1-7條中,第6條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並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根據雙方約定的保密協議,要求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年內按月或一次性支付你保密補償金,標準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例:市最低工資標準為730元x12月。

鑑於你所述問題,現已離職1年半餘、單位未給你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保障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對你所造成的侵害加以補償,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1、要求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支付你離職後的保密費用;2、要求用人單位對你在職時所發生的社會保險費用加以補償。

實話實說啊,你這個事很難辦了,1、根據你提供的協議條款1-7條,原用人單位在制定這份協議時絕對有高人指點;2、你現在沒有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原件,對案件開展有較大難度;3、你離職時間過長,對案件追訴有一定困難,勞動仲裁機構會以只處理有勞動關係的案件等言辭推脫你;4、對已經離職的勞動者,原工作單位未給予繳納社會保險的,國家沒有現行的賠付標準。

我這麼說只是把問題分析到最壞,你不要畏難,為了你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用人單位幹到底,這事第一步就要找勞動仲裁解決,不立案磨死他。最終目的就通過勞動仲裁的調節權利,追加你的補償標準。差一不二就得~~切忌!!

祝你成功!! 1、如果是保密工資,那麼其實只要你到新的工作單位工作,不洩漏原單位祕密就可以了。但是以你的說法,應是競業限制,如果簽訂的該協議,違約應支付的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應該是以支付的保密工資的2--3倍(我們企業的規定)。

2、最終重要的是可能涉及到你新單位問題,原單位可以以你和新單位作為被告起訴,這樣對你不利。

3、保密工資也應在你的工資條上明確說明,否則不能認定為支付了保密工資。

4、建議與原單位協商解決,實在不行,如果划得來,只能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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